最高法院的公章那兒去了??? 這是一路校園暴力賠償案件。使命發(fā)生在1999年,天津第17中學(xué)(概略見2001年10月15日天津日報)。這起突如其來的校園暴力致愛子肉體殘疾,失了平生的安康。雖然兩次訴訟我們勝訴,但法院在愛子“待診”的景象抽象下一次性了案了。案件審理中天津低級法院剖斷造假,明明是“肉體割裂癥”剖斷結(jié)論卻是“兒童感情毛病”明明需求“延續(xù)治療”法院在原、被告都沒有訴求的景象抽象下性一次了案了。對此我們不服!上訴、要求再審,2004年司法部剖斷出來了,即《司法部司鑒中心(2004)精鑒字第272號(Q )》剖斷。結(jié)論:“被剖斷人得了肉體割裂癥,無受賞罰才調(diào)”。我們以新的證據(jù)向最高法院要求再審,直到2006年最高法院立案了。即(2006)民一監(jiān)字462號和(2007)民一監(jiān)字474號。案件畢竟有了新的擱淺 可我們等來的是《最高法院立案庭奉告書》:經(jīng)搜檢,你的要求不適合《中華大眾共和公民訴法》第179條第一款劃定的再審條件,本院決定不合縫隙該案提起再審。并蓋立案庭章。案件號也有成就,釀成(2006)民一監(jiān)字第462-1號和(2007)民一監(jiān)字第474-1號。 1這個決定恰恰違反了《民訴法》第179條第一款劃定。難到司法部的剖斷不是新的證據(jù)嗎? 2立案庭代表的了最高法院嗎?這是“本院決定”又是民庭審案,法例文書蓋部門章合理有用嗎? 3最高法院的公章呢?天平就如斯傾斜嗎? 4誰拘留收禁了我們的462號、474號法例文書?462-1、474-1又是若何回事? 現(xiàn)被告仍在住院治療,因沒有前期治療費,監(jiān)護人——母親把唯一的住房賣了為愛子治病。這筆錢用完了,醫(yī)院因欠費停藥。我只需陌頭乞討,為兒籌集藥費(見2005年12月24日天津逐日新報)。]低碳網(wǎng)低碳網(wǎng) |